【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解析:本題是在問「財產之管理」,而非訟事件法第四章第一節即為「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之規定。 民法第十條: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訴訟跟非訟的差別在於,有沒有權利義務的糾紛,像是欠人家錢不還,在法律上有規定跟人家借錢就有還錢的義務,借別人錢的有要回來或是收利息的權利,當有權利義務的糾紛就可以訴請法院裁判,請求還錢等等等,透過法院來實現人民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確定或是給付... 但是,失蹤人失蹤其財產沒有人管哩,為了保障該失蹤人的財產,所以法院選定管理人來幫忙管理失蹤人的財產,基本上這樣的事件沒有牽扯到人民間權利義務關係,所有權很明顯的是始於失蹤人的,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沒有任何的變動或是糾紛。 所以這樣的性質屬於非訟事件。
【阿雨】評論
104/6/10 已修法--家事事件法
【印地安納瓊斯】評論
已修法 ,請修改選項:(C)為家事事件法(D)非訟事件法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何種法律之規定? (A) 民法 (B) 憲法 (C) 家事事件法 (D) 非訟事件法參考: 家事事件法: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第 142 條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