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n十萬元以下罰金: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n 零點零五以上。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n 駛。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n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題是法律上的一罪(酒駕+撞死人本為2行為,但法律規定為一行為),且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針對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所立的法律),所以排除過失致死之適用
【用戶】桃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1.按刑法第185-3條第一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本案之甲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0.05,客觀上已該當刑法第185-3之構成要件又本條文屬抽象危險犯,亦即行為犯,不論其主觀要件為何,僅就其客觀可罰條件滿足即為成罪,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論處2.次按刑法第185-3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之甲因醉態駕駛撞擊乙,導致其死亡,該當本條第二項之因而致人於死者,故以醉態駕駛致人於死論。3.(A)既然有法條明文規定醉態駕駛致人於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