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財產報廢後,與地方自治團體交換使用,為何種處理方式?
(A)變賣
(B)再利用
(C)贈與
(D)交換第 2 頁,共 5 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8),E(0)

用户評論

Li Si】評論

六十六、財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得評估依下列方式處理,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三)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關所屬員工)。 (四)交換: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交換使用。(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前項第一款變賣及估價作業,由財政部定之。財產報廢後,於未經核定處理方式前,因保管或使用人員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相關人員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