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Yu Lin】評論
(D)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販賣詳解的都考不上】評論
C 好像有點刑事訴訟法中緊急搜索的概念?無須令狀也能搜索
【劉玄符】評論
9F寫的最清楚,只是不知道出處是哪。
【田】評論
B學術見解警職法與修正後之行政執行法規定進入住宅之要件,大致相同。將進入處所之要件嚴格限制緊急救護之目的刪除舊法為制止賭博、妨害風俗、公安之行為而侵入住宅或處所之規定洪文鈴 劉嘉發 警察即時強制之研究
【Roy衝衝虎】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40 條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成】評論
A選項出處行政函釋法律決字第 0930040297 號節錄內容按行政執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第一項)。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第二項)。」準此,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此亦為即時強制與行政上強制執行(包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主要區別所在。是故,即時強制之機關必須就該事項有法定職權,並不得逾越其權限範圍而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