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實施即時強制之進入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在行政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
(B)有賭博或其他妨害風俗或公安之行為,非進入不能制止者,亦得進入
(C)進入住宅,涉及憲法居住自由及隱私權,須有法官許可
(D)進入住宅,以人民之各項權利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86871
統計:A(2045),B(214),C(244),D(2097),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間接強制、直接強制、即時強制

用户評論

【用戶】Chang-Yu 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D)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用戶】販賣詳解的都考不上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C 好像有點刑事訴訟法中緊急搜索的概念?無須令狀也能搜索

【用戶】劉玄符

【年級】

【評論內容】9F寫的最清楚,只是不知道出處是哪。

【用戶】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B學術見解警職法與修正後之行政執行法規定進入住宅之要件,大致相同。將進入處所之要件嚴格限制緊急救護之目的刪除舊法為制止賭博、妨害風俗、公安之行為而侵入住宅或處所之規定洪文鈴  劉嘉發  警察即時強制之研究

【用戶】Chang-Yu 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D)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看完整詳解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40 條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用戶】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A選項出處行政函釋法律決字第 0930040297 號節錄內容按行政執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第一項)。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第二項)。」準此,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此亦為即時強制與行政上強制執行(包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主要區別所在。是故,即時強制之機關必須就該事項有法定職權,並不得逾越其權限範圍而實...

【用戶】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B學術見解警職法與修正後之行政執行法規定進入住宅之要件,大致相同。將進入處所之要件嚴格限制緊急救護之目的刪除舊法為制止賭博、妨害風俗、公安之行為而侵入住宅或處所之規定洪文鈴  劉嘉發  警察即時強制之研究

【用戶】Chang-Yu 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D)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看完整詳解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40 條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用戶】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A選項出處行政函釋法律決字第 0930040297 號節錄內容按行政執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第一項)。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第二項)。」準此,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此亦為即時強制與行政上強制執行(包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主要區別所在。是故,即時強制之機關必須就該事項有法定職權,並不得逾越其權限範圍而實...

【用戶】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B學術見解警職法與修正後之行政執行法規定進入住宅之要件,大致相同。將進入處所之要件嚴格限制緊急救護之目的刪除舊法為制止賭博、妨害風俗、公安之行為而侵入住宅或處所之規定洪文鈴  劉嘉發  警察即時強制之研究

【用戶】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B學術見解警職法與修正後之行政執行法規定進入住宅之要件,大致相同。將進入處所之要件嚴格限制緊急救護之目的刪除舊法為制止賭博、妨害風俗、公安之行為而侵入住宅或處所之規定洪文鈴  劉嘉發  警察即時強制之研究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40 條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用戶】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A選項出處行政函釋法律決字第 0930040297 號節錄內容按行政執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第一項)。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第二項)。」準此,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此亦為即時強制與行政上強制執行(包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主要區別所在。是故,即時強制之機關必須就該事項有法定職權,並不得逾越其權限範圍而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