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a Sheu】評論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Fflyy Lu】評論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黃月】評論
幫大家更新一下~未勾自動販售請安心服用(?)法規名稱: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公發布日:民國 70 年 01 月 28 日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發文字號: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75321B號 令法規體系:國民及學前教育第 3 條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 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第 4 條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 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