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POO(上榜了)】評論
代朋友詢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保護令之聲請)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法規寫到未成年等……,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這裡用的是「得」而不是必須,所以不太清楚A選項未成年人本身能不能聲請。上網查有看到說要滿二十歲才能聲請保護令,但好像修法修掉了??希望能有熱心摩友救救我水深火熱的朋友(合十
【Bo-wei Jiangi】評論
未成年應該是一定要透過法定代理人或...那些人代為聲請。那個「得」,從第一句看,應該就只是表示這個情形下,得向法院聲請的意思。而不是得由某些特定人提出聲請之意。(C)第 58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第 63-1 條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沒有準用第 5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