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行政訴訟法§15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104-1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另參行政訴訟法§229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看完整詳解
【Vicky】評論
居住於臺北市之甲對交通部徵收其位於...
【犀牛】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49-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