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花】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1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看完整詳解
【陳無名】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規定:「(第1項)行...
【黃理威】評論
本題屬情況判決之情形第198 條(情況判決)Ⅰ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Ⅱ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第 199 條(情況判決之賠償)Ⅰ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