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ish Fish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3)「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乙、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丙、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丁、「說明」、「辦法」分項標號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戊、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