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評論
公司法第239條第二項:公司非於盈餘公積...
【candudutanxix】評論
△公積之使用除特別盈餘公積應按指定用途外以彌補虧損為優先一、公司之虧損依照公司法第239條第1項規定得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彌補之,但以資本公積撥充仍應受同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至於可否以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之,應視提列時所指定之用途而定。二、公司無盈餘時,非有公司法第232條第2項但書規定情形,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其發行特別股雖屬累積優先性質亦同,又公積之使用除特別盈餘公積應按指定用途外,應以彌補虧損為優先。(經濟部61年3月22日商079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