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ㄧ時,董事會應於幾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A)三十日
(B)四十日
(C)五十日
(D)六十日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NANCY】評論

第 26-3 條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

Mic】評論

公司法、證交法皆有規定★★★★201★:...

kakon】評論

公司法第 201 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