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氏】評論
第 48 條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除鐵路機構已公告辦理運送者外,得拒絕運送。
【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評論
鐵路運送規則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一、旅客或貨物託運人違反鐵路機構之運送規定、其他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貨物託運人對於鐵路運送要求特別責任或義務。 -------B 三、旅客穿著惡臭衣物或攜帶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 四、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運送。 五、旅客有明顯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或有騷擾他人行為。-------C 六、旅客需要護送而無護送人。 -------A 七、鐵路機構在運送上無所需之設施或設備。但法令規定應設置之設施或設備而未設置者,不在此限。 八、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 前項第...
【Pin】評論
第 48 條 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