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一般行政高普雙榜)】評論
【個人整理-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比較】提出時間限制不成功,重新提出之限制不信任案無1年內不得再提不信任案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任期未滿1年,不能提出罷免任期內不得再提罷免案公職人員罷免案任期未滿1年,不能提出罷免罷免案未成立者1年內不得再提罷免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3條);罷免案經否決者,任期內不得再提。(同法第92條)
【richfrog0719】評論
憲增3~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