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ene Yeh】評論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