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15 條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 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 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 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