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上岸】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A) 立法委員就行政命令,取得 10 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得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B) 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看完整詳解
【gavin821230】評論
A、立法委員就行政命令,取得 10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得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15人)
【柔】評論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1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Alice(。・ω・。)】評論
行政命令:1.應提報「立法院會」2.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委員會審查。3.各委員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4.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5.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4.)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