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程序重新開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程序的重新開始,此乃突破行政處分所具有之存續力
(B)必須是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而非行政機關依職權所得為之
(C)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理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為得申請重新開始之事項
(D)發現新證據,限於行政處分作成前既已存在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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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行政處分於法定...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

【用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程序法§128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用戶】Bill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之重新開始與行政處分之存續力(不可爭性),居於相互對立之關係,期間存有「法安定性」與「人民權利之保護」之間的拉鋸關係。第 128 條

【用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程序法§128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用戶】Bill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之重新開始與行政處分之存續力(不可爭性),居於相互對立之關係,期間存有「法安定性」與「人民權利之保護」之間的拉鋸關係。第 128 條

【用戶】人生持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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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28 條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用戶】珍珠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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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行政處分於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