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未履行時之執行行為?
(A)連續課處怠金
(B)斷絕營業必須之水、電
(C)沒入義務人實施違法行為時使用之器械
(D)收繳執行業務所需之證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0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

】評論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執行法§28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行政執行法§31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 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方法:1、間接強制:

Chi (112金榜題名)】評論

(C) 沒入義務人實施違法行為時使用之器械 沒入是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