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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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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執行法§28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行政執行法§31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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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方法:1、間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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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沒入義務人實施違法行為時使用之器械 沒入是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