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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5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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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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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程序法§145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