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juan Zhang】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 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兒童,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就學為原則。
【吳惠如】評論
l 細則裡已沒有這條,改放在特教法 第10條…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tenhome.tw】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裡已沒有這條,改放在特教法 第10條…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最少限制的環境那比較像最少限制的環境,所以應刪去
【台中一定上】評論
名 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第 10 條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