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dy Shen】評論
轉貼高手的回覆如下:
【盧妍蓁】評論
國賠法第8條第2項第 8 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二條第三項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三條第二項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四條第二項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104社工師105社行上榜】評論
請求權:知2不知5求償權:2
【snoopy75smb】評論
(A) 2 年(O)(B) 5 年(X)(C) 10 年(X)(D) 15 年(X)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國家賠償法 第 4 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