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上共同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某一土地重劃案範圍內之數名土地所有人,不服土地重劃之方案,得適用普通共同訴訟之規定一同起訴
(B)某師範大學得以數名被退學之公費生為共同被告,適用普通共同訴訟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C)共有土地之共有人若申請就共有土地之全部辦理變更登記被駁回,欲提起行政訴訟,必須適用必要共同訴訟之規定一同起訴
(D)若 A、B、C 為必要共同訴訟事件(撤銷訴訟)之共同原告,但僅 A 與 B 踐行了訴願程序,在 C尚未補行提起訴願之前,A、B、C 不得共同提起撤銷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6228
統計:A(60),B(156),C(185),D(87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訴願

用户評論

Sharon】評論

(A)和(B)普通共同訴訟是行政訴訟法第37條指可以共同訴訟或分開訴訟(例如B選項,學校是分別和不同公費生簽行政契約,要分別告也可以)

a0927333】評論

請問有誰可以解釋此題適用哪個法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