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ing Wang】評論
A → 第36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B → 第38條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C → 第39~42條參照 相關人之陳述、要求必要文書等、鑑定、勘驗並無 拒絕調查之制裁 的規定
【薛承偉】評論
何解?
【古美門研介】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34條至第43條,惟獨無拒絕調查之制裁一項
【丸子】評論
調查證據之結果 Ergebnis der Beweisaufnahme / 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 於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 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