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破產人甲於破產宣告之翌日,將其持有之未上市乙公司無記名股票 50 萬股以每股新台幣(下同)20 元作價讓與丙,丙已給付價金,甲未交付股票。甲連同價金及乙公司 50 萬股股票移交破產管理人丁,丙遂向破產管理人丁請求交付該 50 萬股股票,經破產管理人丁拒絕後,丙訴請法院命破產管理人丁交付乙公司 50 萬股股票,丙之請求有無理由?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63509
統計:A(52),B(6601),C(66),D(1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 490 號
用户評論
【Quarz Lin】評論
教主任命為宗教法人團體裡面的自治行為,無須國家政治干預,屬人民的宗教自由。
【LoS0001】評論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92510032(B)人民有自命教主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