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uki】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 第1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 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 居留者,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二、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第9條 第1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
【嵐曦】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八、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8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五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應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核,經審核通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同意或許可其入國、出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
【Mia】評論
特勳歸化: 身分轉為無戶籍國民-- 最快: 居留連續1年-- 定居無戶: 現任僑委、特殊貢獻和高專人、有戶在國外出生子女未從20-- 不受居留期間限制,直接定居。
【blabla】評論
特殊貢獻或高專人才不是也不用居留一定期間就可以定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