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民國 98 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對於特殊教育服務和措施增加新的原則,明示應增加符合下列精神?
(A)適性化、個別化
(B)社區化、融合
(C)個別化、社區化
(D)無障礙、融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1),B(1),C(0),D(1),E(0)

用户評論

謝宜珊】評論

在期刊《解析特殊教育法》郭美滿 內容當中「肆、民國 98 年特殊教育法全文修正的重要內涵」中有提到,→八、無障礙及融合等名詞入法(第 18n條)n此條文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n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n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n其中「無障礙」及「融合」名詞,正式成為n法定名詞,舊法多採「最少限制的環境」一n詞。 期刊連結:http://special.moe.gov.tw/_downfile.php?flag=3&fn=old_spc_upload_file/upload_file/all/963410d4d5883de50701b80484e1efa3.pdf

Joy_Wu】評論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全文修正 (至108年2月仍未有所更變)第十八條 (特教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置)nnnn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Kai】評論

《特殊教育法》何時第一次明確指出「特殊教育與相關 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 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的融合原則? (A)1984 年 (B)1997 年 (C)2009 年 (D)2013 年 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108 年 - 桃園市 108 年度國民小學及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聯合甄選筆試【教育綜合測驗-B】#76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