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法院審理訴訟案件之層級稱之審級,則下列有關審級之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不服裁判結果提起抗告或上訴時,上級法院有變更下級法院裁判之權
(B)審級制度係指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間之關係
(C)我國現行之審級制度均採三級三審制
(D)審級制度有糾正裁判錯誤與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0819
統計:A(36),B(22),C(481),D(4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條 (分級審理)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一、高等行政法院。二、最高行政法院。

伊格莉】評論

我國現行的審級制度,原則上依法院組織法第1條之規定,採「三級三審」制度。「三級」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三審」即指一般民、刑事案件先經由地方法院審理,是為第一審;如不服地法院之裁判,得向高等法院上訴或抗告,是為第二審;如不服第二審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之最高法院,亦即為終審。普通法院是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行政法院現採行二級二審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採行一級一審制

阿四】評論

行政法院現採行三級二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