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條 (分級審理)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一、高等行政法院。二、最高行政法院。
【伊格莉】評論
我國現行的審級制度,原則上依法院組織法第1條之規定,採「三級三審」制度。「三級」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三審」即指一般民、刑事案件先經由地方法院審理,是為第一審;如不服地法院之裁判,得向高等法院上訴或抗告,是為第二審;如不服第二審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之最高法院,亦即為終審。普通法院是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行政法院現採行二級二審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採行一級一審制
【阿四】評論
行政法院現採行三級二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