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nn Lin】評論
刑事訴訟法(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修正)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28 條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第 29 條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
【一定要考上】評論
法條已修改第 33-1 條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用。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並得抄錄或攝影。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卷證之內容。(B)辯護人於偵查中經法經法院許可院許可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阿文仔】評論
法條修改了喔 辯護人也能喔!
【@@】評論
A)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第29條)(B)辯護人於偵查中經法院許可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瑄】評論
A)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第29條)(B)辯護人於偵查中經法院許可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syuan】評論
A)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第29條)(B)辯護人於偵查中經法院許可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