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因販賣一級毒品遭檢察官起訴。偵查中,證人乙向警方供稱:「確有向甲買過毒品」,至審判時,證人乙卻向法院供稱:「從來沒有向甲買過毒品」。後法院採信乙向警方之證詞,作為判決甲有罪的證據之一。此一判決是否合法?
(A)不合法,因為乙向警方之供詞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B)不合法,因為乙並無審判中發生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等特殊事由
(C)合法,只要乙向警方之供詞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即可作為證據
(D)合法,因為符合案重初供的證據法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9654
統計:A(153),B(101),C(1476),D(9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調查證據、準備程序、起訴

用户評論

咷頁竹】評論

第159條之2(傳聞法則之適用2)*立法理由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Ellen Chen】評論

第 159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第 159-1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第 159-2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第 159-3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stu005104】評論

為什麼會覺得先前的陳述比較有犯罪可能性?

顯示者四六人】評論

為什麼會覺得先前的陳述比較有犯罪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