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fy】評論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小鼻 107鐵佐材管正取】評論
依據 工程企字第10700085530號 令https://web.moi.gov.tw/psu/news_content.aspx?id=29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41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不得參與投標,不包括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採購法41條現已刪除故政黨及其關係企業現不得為投標廠商亦不得為分包廠商此題答案為B....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