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 Tang】評論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逐條說明第53條第3點:「合格標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減價或議價次數,本法尚無限制,機關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且經洽減結果,廠商如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A)請注意關鍵字,優先減1次,代表至少2家以上廠商參與,所以原本最低標價廠商可以優減1次,就沒有照底價承作的適用(另一家是空氣嗎)。 照底價承作,只能剩1家廠商時才能適用。
【林志忠】評論
(D)出處:最有利標作業手冊。節錄如下: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及其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二)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辦理評選,評選程序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相同。……(三)……另須注意適用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