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ef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用戶】Robert T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2 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 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 規定。政府採購法 第53條(超底價之決標)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