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取一】評論
綜合以上討論,那麼(A)為什麼錯? 因為且不得少於十日與但不得少於十日的差別嗎?抑或是題目中的該條文出自於細則,所以以細則為準,即可不考慮本法效力?
【牛牛】評論
(A)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日。 A選項是細則43條,並沒有寫到少於10日(D)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但不得少於10日。D選項是採購法75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寫到但不得少於10日
【正取一】評論
我了解細則與本法上文字不同之處 ,我想問的是 意義差在哪裡?意義是否為:(A)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日。---機關在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可以請求釋疑的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管是2天10天或20天?,至少有等標期1/4即可(D)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但不得少於10日。---但是若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需要提出異議的話,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但不得少於10日。====也就是說機關想在招標文件裡規定的天數不拘,但是廠商一定要等到滿10天才能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