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1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協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採購法第55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其採行協商措施前之開標至審標作業,依採購法規定應予保密。
(B)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予其他廠商。
(C)採行協商措施應執行保密措施。
(D)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1915
統計:A(100),B(3),C(8),D(52),E(0)

用户評論

Mefy】評論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所稱審標,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應保密之內容,決標後應即解密。但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適用範圍,不包括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前之採購作業第 78 條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二、擬具協商程序。三、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四、慎選協商場所。五、執行保密措施。六、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七、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於其他廠商。八、協商應作成紀錄。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