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nis Jang】評論
故如為雇主所策動者,於合意終止的情形下仍必須雙方同意,非雇主單方可以終止契約
【Zack Fang】評論
----------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Sid(已上榜106年地特】評論
台灣的勞資環境太變態了不能直接從實務聯想回到法條
【小銀】評論
回覆九樓:如果是雇主策動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單方意思表示在先,受雇者意思表示合意在後,那麼這樣就是雙方合意終止。也就是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要求(要約),另一方表示同意(承諾)後才算真正解除勞動契約。這就跟B選項所說的不同啦,B寫的「單方終止行為」是指只要一方說想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契約就真的沒了。這跟題幹在問的「合意終止」可不同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