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Fang Chun】評論
簽之性質:簽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了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可分為兩種:1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2具有幕僚性質的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文末得用「敬陳 ○長」字樣。
【Keyin Yao】評論
Yuyin Pan 高三下 (2010/05/02 23:22):讚41人讚! 不推1.令:公佈法律、發布人事命令時用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3.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時用4.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對象宣布時用江承儒 高三下 (2010/10/02 10:46):讚21人讚! 使用「函」的4種情況;(文書處理手冊15(1)4)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桃園縣98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23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