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甲在公園散步,拾獲公務員乙遺失的 A 物,並於隔日通知乙前來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A 物,即可取得其所有權
(B)乙認領 A 物時,甲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 A 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
(C)甲對乙報酬請求權,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 A 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 3 個月,未經乙認領者,由甲取得其所有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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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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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甲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A 物,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即可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807條第一項 (B) 乙認領 A 物時,甲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 A 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 民法第805條第二項 後段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C) 甲對乙報酬請求權,因6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805條第4項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D) A 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 6 個月,未經乙認領者,由甲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807條第一項 前段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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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甲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A 物,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即可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807條第一項 (B) 乙認領 A 物時,甲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 A 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 民法第805條第二項 後段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C) 甲對乙報酬請求權,因6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805條第4項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D) A 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 6 個月,未經乙認領者,由甲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807條第一項 前段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