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嬅儀】評論
臺北縣中和市興南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95.10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學生事務處主任(或組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但不與學生申訴委員會成員重複:(一)家長會代表二至四人:由家長會委員選(推)舉之。(二)行政人員代表二至五人:含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務(教導)主任、輔導組長及生活教育(學務)組長等。(三)教師代表一至六人:由教師選(推)舉之。(四)學生代表一至二人:由學生選(推)舉之。
【今年必上】評論
第 3 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行政人員代表。二、導師代表。三、教師代表。四、家長代表。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