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規定,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已登記者,得免提出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A)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B)一般地上權之登記
(C)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D)因買賣土地之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68825
統計:A(404),B(3),C(6),D(4),E(0)

用户評論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前條第1項第3款之文件:一、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二、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四、【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五、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六、遺產管理人或遺產清理人之登記。七、法定地上權之登記。八、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九、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 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者。十、依民法第513條第3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十一、依本規則規定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者。十二、其他依法律免予提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