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1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 調解人應於開始進行調解至遲幾日內作出調解方案?
(A)5 日
(B)1 0 日
(C)1 5 日
(D)2 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9375
統計:A(1),B(39),C(10),D(2),E(0)

用户評論

b6024117】評論

第12條(調解人)【相關罰則】第三項、第四項~§63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三日內為之。   調解人應調查事實,並於指派之日起七日內開始進行調解。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人調查時,得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調解人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前項受通知或受訪查人員,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調解人應於開始進行調解十日內作出調解方案,並準用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Gavin】評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12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三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