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hsiung Ting】評論
「鑑定基準」是依據民國91年公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標準」中規定:「學習障礙」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基準如下: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下。 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黑白貓】評論
樓上要改成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努力再努力】評論
學障41%~80%伴隨ADHD60%語言障礙視、聽覺記憶均有缺陷主要困難:資訊處理歷程缺陷主要特徵:"基本"學科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