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以下列哪一類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A)特殊教育
(B)高等教育
(C)原住民教育
(D)國民教育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9541
統計:A(95),B(6),C(18),D(1553),E(0)

用户評論

Judith Ho】評論

據憲法增修條文 (民89.04.25修正) 第10條第10項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164條規定之限制。」

陳于】評論

憲法第164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15%,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25%,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