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th Ho】評論
據憲法增修條文 (民89.04.25修正) 第10條第10項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164條規定之限制。」
【陳于】評論
憲法第164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15%,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25%,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