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痾,不太對喔... 吸收犯是實務創見,學說是採不罰前後行為。整理如下:貨幣/有價證券---1.偽造&行使:偽造吸收行使(本應為後行為的行使吸收前行為的偽造,但因為偽造刑度重於行使,所以反過來論)。依學說,196/201II為不罰後行為。2.行使&詐欺:實務認196/201II必包含339,故不另論339。學說認為就依原則,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想像競合就好,一樣會得到論196/201II的結果。競合時時間順序由後往前較順:先行使與詐欺,論行使 再往前偽造與行使,論偽造 再往前預備199/204與偽造,論偽造。文書---1.偽造&行使:行使吸收偽造(後行為吸收前行為)。依學說,210為不罰前行為。2.行使&詐欺:本題考點。因216...
【97141346】評論
原來如此,謝謝解惑。
【阿答力】評論
詐欺罪所保護的法益為財產法益與個人意思自由之法益而行使偽造文書則為社會法益,其重點在於藉由保護文書確保法律交往的可靠性與安全性法條競合 :一行為侵害一法益符合數罪名想像競合: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符合數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