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為某地檢署書記官,於民國92年5月至94年2月間多次向繳交易科罰金或緩起訴金的案件當事人,謊稱可將款項交給他代辦。由於甲確實具有書記官身分,每次都約在地檢署的停車場付款,當事人信以為真,將款項交給甲,甲拿到錢據為己有後,再將自己所偽造的收據證明文件交給當事人。關於前述甲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收受賄賂罪及詐欺取財罪
(B)成立偽造公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
(C)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詐欺取財罪
(D)成立公務侵占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8537
統計:A(73),B(622),C(94),D(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主刑、偽造文書、數罪併罰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明顯是甲才有犯意,當事人是被甲騙,一直拿錢出來,怎麼看都是被害人,當事人何來賄賂?該金錢既然不是經要求期約之賄賂款項,甲自非收受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