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即使及時送醫亦會死亡,表示因果線是連到傷害,而非遺棄。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185-4 294I 276 前兩者傳統實務多認法條競合,論185-4.惟近年最高法院判決漸有想像競合之見解(亦即,認185-4保護法益非個人生命身體安全,如99台上4045決),競合後仍論185-4.185-4再與276數罪併罰.
【97141346】評論
(A)不成立肇事逃逸罪,但成立有義務遺棄致死罪 →錯,185-4的構成要件成立,成立肇事逃逸罪(B)成立肇事逃逸罪與有義務遺棄致死罪,數罪併罰 →錯,從「醫師判斷當時縱然立即將A送醫治療,亦難以避免最終死亡」得知,遺棄致死罪的因果關係被中斷,不成立(C)不成立肇事逃逸罪,但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錯,同A選項(D)成立肇事逃逸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數罪併罰 →對,因為後面遺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剩下前面的肇事行為有因果關係,成立過失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