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開車前往參加朋友喜宴,席間禁不起友人頻頻勸酒,多喝幾杯,喜宴結束後,呈現幾分醉意,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但甲自認為沒有問題,仍自行開車回家。返家途中,因酒精作用,意識模糊,反應遲鈍,致擦撞機車騎士A,A跌倒在地,幸好當時甲的速度不快,A僅身體多處擦傷,未造成嚴重傷害。甲應如何論罪?
(A)僅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B)僅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C)同時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D)同時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刑法第277條故意傷害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5286
統計:A(68),B(27),C(987),D(7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傷害罪類型[個人身體法益受到侵害]、傷害罪

用户評論

Maybeshewill】評論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身體及公共安全),想像競合論較重之罪。

marxwell1116】評論

自認為沒有問題屬有認識過失

@@】評論

認同3樓說法185-3是抽象危險犯基本上只要一行為就既遂而撞傷人,應該另外論284條第一項過失傷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