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e C.】評論
(A)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者 --§86感化教育(B)施用毒品成癮者 --§88禁戒處分(C)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心智欠缺者--§87監護處分(D)因遊蕩成習而犯罪者--§90強制工作
【Lynn Lin】評論
第 86 條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