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於2月1日酒後騎機車遭警取締,檢察官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甲於4月1日又因相同原因,遭檢察官再次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8月1日法院合併審理該二罪後,宣告前罪有期徒刑3月,後罪有期徒刑5月,該二宣告刑法院不得為下列何種判決?
(A)定應執行刑7月
(B)定應執行刑7月,並定易科罰金之標準
(C)定應執行刑7月,復定易服社會勞動之標準
(D)定應執行刑7月,復宣告緩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98246
統計:A(37),B(67),C(102),D(13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主刑、刑法之國家法益-公務員濫權

用户評論

【用戶】侯奕妏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由法院諭知,執行時准許否是檢察官的權利但易服社會勞動標準因為已經明文無須法院裁定由檢察官依職權即可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樓上講解言簡意賅,如果想更清楚知道每個選項的原因,可以參考這個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4jCl3_KO4宇法的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