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普悠瑪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第 866 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第 877 條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本題丙抵押權發生於地上權及B屋之後,條件上不合866、877規定,為何丙可以拍賣B屋?
【用戶】Yi-ning Che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答案是B沒錯,差點被大家給騙了XD先擔保後用益--可選擇866除去地上權後拍賣或是877併拍先用益後擔保--如果符合877-1條件仍得併拍所以拍定人丙的部分原本就要承受先前的地上權負擔至於本題有爭議之處為丁實行抵押權時究竟是否得將地上權併拍,因A地地上權為抵押物B屋存在所必要之權利,符合877-1,故得併拍。
【用戶】n4687102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還是不解耶!請達人再解說可以嗎?先用益,後擔保,符合877-1可以併拍。在877-1裏面說的是以建築物為抵押時,其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與讓與者!我可以理解,如果是建築物是之前地上權人建的,後來才抵押,如果要拍賣,一定要有地上權,不然怎麼使用,所以可以將地上權併拍!但是,如果本題的丙有的土地抵押權,是在地上權人建B屋之後,如果要拍賣,B屋並不一定會影響土地拍賣,而且當初丙抵押權在接受抵押時,不是就已經知道有乙地上權人存在的事實,且地上有建B屋的事實,當然在抵押價格上他要另作考量以後拍賣的風險。況且,877-1說的是以「建築物」為抵押時,但是以土地為抵押時,有可以準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