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昱誠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在任期中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 其董事當然解任於就任前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向主管機關申報1.董事經選任後,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2.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 cut&paste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97 條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董事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